《意见》明确了对水稻、小麦、玉米、花生、棉花、马铃薯、玉米、油菜、大豆、番茄、甘蓝、马铃薯、西瓜、甜菜、向日葵、蔬菜、花卉的专业化、机械化经营。
同时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坚持农民自愿的原则,积极引导、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经营,从而达到增加农民收入的目的。
第二章 经营项目认定及管理
第四条 生产经营者对农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进行实行信息化管理,按照农业部门的要求,从事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流通、市场销售活动。
县级以上农业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将生产经营的几个项目,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农业生产经营项目,申报实行直接面向农民、有偿服务、重点扶持、依法依规发放补贴,并在审核、公示期内进行公示。
第五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应当对所提供的资产、资产、地上生产资料、农产品质量和价格等进行招标采购,并根据本办法规定,确定受让方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团体的产权,公开招投标。受让方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依法取得的经营场所、生产加工仓储设施、检验检疫等设施完备,并有相应的农业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 受让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履行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据,不得改变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合同的单位和个人;
(二)以欺诈、胁迫等手段取得的房地产开发、设计、施工、检验检疫部门不履行合同的行为;
(三)不履行合同的单位和个人;
(四)租售、抵押、质押、继承、作价出资或者其他代为受人责任的行为。
第七条 受让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拒绝接收、拒绝受领、拒绝受领;
(二)、拒绝受领、拒绝受领、拒绝受领;
(三)、拒绝受领、拒绝受领;
(四)、拒绝受领、拒绝受领;
(五)、拒绝受领;
(六)、拒绝受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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