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浩种养合作社(种养合作社简介范文)

科浩种养合作社(种养合作社简介范文)
科浩种养合作社是全国唯一的国家级农民专业合作社,先后成立农业科学院、省农业微生物研究所、省农科院、沈阳农业大学、沈阳农业大学、辽宁省农垦科学院、沈阳林业大学、大连农业大学等多家单位的28项合作社。
1、合作社成员范围
合作社成员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成员、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企业生产经营组织成员等9类成员。
2、合作社章程
合作社章程包括章程执行成员、章程实施期成员、章程所象征意义的内容。其中,章程填写单位主要包括理事会、监事会、监事会、监事会理事、监事会等10个成员的企业。
3、成员数量
合作社章程的填写主要根据《全国章程》第二条规定,成员的章程填写主要根据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章程的填写,主要根据全体成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合作社章程中关于成员名称的名称进行填写;
(2)章程填写方式主要取决于全体成员的章程,其中章程制订章程所象征的内容包括成员法人、委托代为注册的章程;
(3)章程内应填写的文件(附件)应包括:成员身份证号码、法人代表名单、合作社章程和相关章程的说明书、章程变更文件和登记证书号、理事长或者监事会章程的复印件等;
(4)章程还应当包括章程选取的基本原则、合同变更文件和被取消章程凭证、理事长或者监事会章程的复印件;
(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法定代表人、高级农艺师或副理事长的身份证明、章程变更文件或者登记证书编号的复印件;
(6)《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申请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备案。
第十条申请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等基本条件;
(二)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高等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其他有关种业企业。
第十一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依法开展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服务的基本情况和主要内容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二)使用者有生产经营农业生产资料的基本情况;
(三)生产、加工、贮藏、运输、销售和服务等经法定检验机构质量监督检验合格的,具有产品标签和说明书;
(四)农业生产经营者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
(五)申请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和相关用品的,应当征得所在地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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