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养农业部申请书

种养农业部申请书
种养农业部申请书是否印发?
答:需要有机构出具的种养专家或经省专家审查同意,同时应当向省申请的专家咨询。
新注册登记的企业、企业名称或委托证明或委托证明,应当标注申请者身份证、营业执照等在当地县级畜牧兽医行政部门、县级林业局备案。
第七条生产企业、种子经营单位和个人申请截止登记发证的期限,以省畜牧兽医行政部门和省林业局备案为准。
第八条申请截止发证的企业、种子经营场所应当具有环保、消防、电子、资料、财务管理记录和种子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还应当印有种子生产者名称或委托证明、营业执照、生产种子技术许可证、品种代码、农作物种子审定编号、农业生产技术推广代码。
第九条申请截止登记的企业、种子经营场所要有相应的防潮措施。
第十条种子生产者、子二代种子生产者、杂交水稻种子生产者、代制种亲本生产者、代繁种猪生产者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第三代、第四代种子生产者均为玉米原种生产者,生产常规玉米种子和杂交水稻种子。
第十一条申请截止登记的企业、子二代种子生产者、代制种亲本生产者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
第十二条在繁殖生产用种子生产过程中,发现种子变质、发芽率降低、种子来源不清等情况,可以依照有关规定要求,申请重新登记。
第十三条申请下列繁殖生产用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生产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种子生产许可证;
(三)育种科研单位、种子管理机构的基本情况;
(四)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五)申请种子生产的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一)生产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种子法》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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